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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体育特招生特长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考生关注  最后更新时间:2011/2/16 9:43:42 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体育特招生特长生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校长办公会2005年10月13日通过)


                           
  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争优创先为校争光,提高学校声誉和知名度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育特招生
  第一条 体育特招生是指具有高水平的体育运动特长,并经陕西省教育厅对其体育专业及文化课进行考核,且成绩合格,经校长办公室研究同意,被录取到我校学习的学生。
  第二条 体育特招生按其所选专业的学制规定时间毕业,不再实行预科,体育特招生一般免交学费。
  第三条 体育特招生必须加强文化课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并应每年无条件代表学校参加陕西省大学生或全国大学生的比赛。
  第四条 体育田径特招生必须每年在所参加的陕西省大学生比赛中取得累计12分及以上成绩积分、其他代表队运动员必须在所参加的陕西省大学生比赛中取得前三名,并为主力队员。对于完成上述任务的运动员,学校应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凡未能完成上述任务者,对田径运动员四年累计取得24分及以上、其他队员任意两年获过前三名,则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对田径运动员四年累计取得分数不足24分、其它运动员取得前三名少于两年的,则不颁发毕业证书,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条 体育特招生必须坚持全年训练,代表学校参加陕西省或全国运动会,并代表本院(系)参加学校运动会,运动成绩由体育系竞赛训练办公室管理统计,其文化课成绩及学分由各教学院(系)管理。
  第六条 体育特招生凡无故不参加训练和比赛,运动成绩已达不到我校对体育特招生的要求时,经体育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后,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定,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该生退学处理。因运动员个人原因未能代表学校参加陕西省大学生比赛的体育特招生必须推迟毕业,少参加一届省级以上赛事推迟一年毕业,少参加两届则推迟两年毕业。
  第七条 体育特招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凡违反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享受特招生各种待遇。
                          二、体育特长生
  第八条 体育特长生是指经考核具有较高水平的体育运动特长,并参加全国高考录取到我校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体育系负责开设《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两门课程 。该两门课作为体育特长生培养计划中必修的通识课程,《运动训练》、《体育竞赛》课程每学期各计1学分,该课程学分可以充抵培养计划中其他通识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对《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两门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者,每学期每门课程可以分别对其至多两门课程(原始成绩不低于40分)进行奖励加分。加分的总分值一般分别不超过《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两门课程成绩的50%。
学生本人可以自主确定加分的课程和加分的分值。凡培养计划中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的,奖励加分后以60分计;凡考查课程成绩每提高一个等级,按消耗可加分总值的10分计。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体育系向教务处报奖励加分名单及方案,教务处审核并通知相关院(系)教学办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特长生取得《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课程所有学分后,其英语第四学期成绩通过标准可较其同专业学生降低15分。
  第十三条 体育特长生因参加体育重要比赛,与学校教学活动冲突时,可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体育特长生加分后的成绩,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核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五条 《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两门课成绩评定办法:
  (一)《运动训练》课程按百分制进行测评,得分包括两个部分:
   1.专业水平分(占50%),在学期末由体育系组织考评。
   2.出勤分(占50%),每迟到一次扣5%,无故缺勤一次扣10%,重要比赛无故缺席一次考勤不得分。
  (二)《体育竞赛》课程按百分制进行测评,得分包括两个部分:
   1.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前三名,计100分,四到八名计90分,其它计80分。
   2.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计80分,四到八名计70分,其它计60分。
  第十六条 体育特长生进校后,需由体育系进行运动水平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经体育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后,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定,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该生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特招生和体育特长生中,凡四年中运动成绩突出,且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优秀运动员推荐免试研究生暂行办法”条件者,可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体育系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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