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地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二、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计划安排,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院(系)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集
中考核前要周密地进行工作安排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考核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必须符合培养计划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考试课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课一般不在课程结束时单独安排考核。
第七条 在同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讲授的课程,应按一门课程统一考核。一门课程延续两个学期及两个学期以上开设的,每学期各做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门课程考核前均不安排专门的复习时间。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如考试课程在考试周一周以前结束,则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体育课的考核安排在课内学时内进行。
第九条 考试课程若采用闭卷笔试,时间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不得随意延长。
第十条 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中测验原则上应随堂进行。
四、考核命题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的情况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凡全校(或跨院、系)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又在同一学期设课的考试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统考试题由授课教研室负责命题,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其它考核课程由主讲教师或教学小组命题,教研室主任
审批。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必须使用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且与相邻两年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60%,同时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多页试卷必须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课程补考的命题应与正常考试命题难易程度相当,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 试题、试卷按教务处规定的格式排版打印,确保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每道试题要明确标出分值,并在考试前一周内印刷密封妥善保存,考试时当场拆封。
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要迅速采取措施,重新组织命题,同时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考务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最好隔两位)就座。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监考由开课院(系)选派,副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每个考场安排主监考1人,30人考场安排副监考1人,60人考场安排副监考2人,90 人考场安排副监考3人。统考课程的监考任务由教务处分派到各院(系)。
第二十条 主、副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院(系)要向主、副监考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考试必须安排考场巡视,教务处和各院(系)应对巡视人员做出统一安排。
六、监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如下监考职责:
(1)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必须提前到达考场:主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副监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主监考人员负责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3)考试前须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4)考试前须要求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包、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安排就座,查验学生证或身份证。对于补考或重修考试的学生,还必须提供准考证。
(5)监考中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互相交谈,看书,看报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必须关闭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监考中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时,不得有任何对答案的提示和暗示。
(7)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将作弊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对于发现考场违纪或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情不报者,一经举报将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课程考核”类别第7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8)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及时收缴及清点试卷,不得丢失。
(9)监考人员监考结束应及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填写提交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应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对本单位课程考核和补考(重修考试)的考场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教务处须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
七、考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下述考场规则:
(1)必须按时到达指定考场应试,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2)参加闭卷考试时,除许可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草稿本、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入座,书包等物品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3)服从监考人员指导,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不准互借考试用具,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4)独立答题,按时交卷,考试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5)参加考核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如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还应携带准考证,接受监考人员检查。
(6)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行为,对作弊和协助作弊者,停止其考试,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者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代考:被代考者和代考者均应给予退学及以上处分。
(2)夹带:考试中偷看夹带材料及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递考试信息,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传抄:考试中进行传抄,传抄双方均应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对两次考试作弊者应给予退学处理。
(6)对作弊者的处分由教务处公布名单,各院(系)辅导员告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平时作业或论文发现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情况时,应调查核实。证据确凿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八、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评定成绩原则上采取百分制,考查课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以20--30% 为宜。对于进行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的课程,在得到教务处或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适当放大。
第三十条 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实验、期中考核等。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就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在开课前向学生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结果应在课程考核结束时,逐项记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中,并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同提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一律使用红笔逐题阅批,并注明错处及扣分分值,同时在试卷每道大题题首明确标出得分分值,试卷首页分数栏中应明确标注每题得分与卷面总分。试卷评阅原则上应采取教考分离或集体阅卷、一人一题阅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不得随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否则将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课程考核”类别第6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补考及重修考试的成绩应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不得降低评分标准。对旷考或考试作弊者,其重修考试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打分。
第三十六条 全校统考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其他课程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任课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在阅卷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认真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对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旷考”、“作弊”字样,经阅卷教师(教研室)签名后一式两份,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应在考试后两周内将其中一份有任课教师签名的学生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应及时将参加补考(重修考试)学生名单及原始成绩送交任课教师(教研室)或所在院(系)教学办,对于旷考、作弊学生应在备注栏中明确标注“旷考”、“作弊”字样。
第三十八条 院(系)教学管理人员应督促任课教师放假后两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的任课教师,将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课程考核”类别第9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核成绩一律不张贴公布,学生可登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四十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严格管理。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申请核查试卷。确属教师判卷有误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须填写情况说明单,经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字认可后,予以更正。
九、课程考核结果等资料存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放假前一天由开课院(系)教学办公室将每门课程的考核试题汇总统一上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批阅后的试卷应由开课院(系)按授课班级、学号排序,并连同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师授课表、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班级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汇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教学办每学期必须将《教师监考记录单》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教学办公室每学期应为本院(系)学生试卷等与考核成绩相关的资料编制管理目录和存放地点明细表,以便查阅。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每学期应对评阅过的试卷及与考核成绩相关的资料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院(系)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各项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